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

(二)未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或者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