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