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的,不予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