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与前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