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其受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