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