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条有效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