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对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