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