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周围环境安静,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