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周围环境安静,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