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出示检查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场所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