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