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