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