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由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