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