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