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