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