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