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