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