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物作用,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利用文物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文物及其周围环境造成破坏。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