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