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做好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加强对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修缮,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对于濒危的重要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应当保障修缮维护经费,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