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5 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保护Article 34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做好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加强对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修缮,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对于濒危的重要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应当保障修缮维护经费,落实保护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