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县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革命史迹、代表性建筑和文献、实物等,列为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