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县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革命史迹、代表性建筑和文献、实物等,列为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