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涉台文物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反映大陆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和重要史迹,应当列为涉台文物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