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下文物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保护,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