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下文物遗址的调查工作。

对水下有价值的文物遗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水下文物分布范围较大,需要整体保护的,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