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作业、生产活动中,发现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应当立即停止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作业、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除遇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三日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水下文物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