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水下文物存在损坏或者灭失危险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