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管理规定。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