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必须征收(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征收(用),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征收(用),应当事先征求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