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有关宗教组织或者人员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