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有效在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除遇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三日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