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下列区域禁止采砂:(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