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