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