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