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