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泥土、煤灰、垃圾;

(六)围垦湖泊、河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