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