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