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