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河道专业规划及防洪标准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