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