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业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审批时限审批的;(二)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五)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