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的;(二)从事底播养殖,妨碍其他船舶在其养殖海域内无害通过或者在回捕增殖资源品种期间,不允许他人合法进入该养殖海域内捕捞增殖资源品种的;(三)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