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范围、期限等从事养殖生产的;(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通信导航设备或者通信导航设备不符合规定擅自出海作业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