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吊销养殖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